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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濟南誠智商標專利事務所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16)京01行初274號行政判決書,裁定駁回原告杜洪中訴訟請求,維持了第197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實用新型專利200720079524.X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濟南誠智商標專利事務所所長王汝銀接受無效宣告請求人于欣平的委托,對專利權人為杜洪中的專利號200720079524.X、專利名稱為“穿孔布鞋墊”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王所長在充分分析該專利的基礎上,通過細致且精準的現(xiàn)有技術檢索,查找到能夠否定上述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對比文件,并結合多篇對比文件分析評價了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在之后的口頭審理中,王所長結合證據(jù)當庭充分論述了涉案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具體理由,2012年12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了第197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專利權全部無效。誠智代理的無效宣告請求方取得了勝訴。
杜洪中不服第19761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專利無效行政訴訟。2016年7月5日,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誠智王所長出庭應訴,最終法院認為原告杜洪中的主張不成立,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最終判決,維持了復審委的無效決定。
決定要點: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其區(qū)別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因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案件結論:
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197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第200720079524.X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誠智代理的無效宣告請求方取得全面勝利;
原告杜洪中對第197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提起的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誠智代理人的觀點,維持了復審委的無效決定。
代理經驗:
本案的關鍵點是證據(jù)的檢索、核實確認。經過專業(yè)細致的檢索,對獲得的有效證據(jù)與涉案專利進行全面的對比、分析,為無效及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勝利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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